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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實施細則(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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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的實施細則(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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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已點擊:25842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教師資格的性質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項法定的職業(yè)許可制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全面實施后,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一經(jīng)取得,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喪失和撤銷。 二、教師資格認定的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均須具備《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具體掌握如下: 1、思想品德要求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備履行《教育法》規(guī)定的義務和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的基本素質。 (2)對思想品德表現(xiàn)差、不能為人師表,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已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喪失教師資格。 2、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經(jīng)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 根據(jù)《教育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分別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和中等師范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學校畢業(yè)應視為不合格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其中對獲得國家職業(yè)技能鑒定機關頒發(fā)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其學歷可放寬到初中畢業(yè)學歷。 對少數(shù)有真才實學、技術水平和能力高、確有特殊技藝者,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3、身體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且未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 申請者均須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4、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要求 (1)非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均須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并參加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組織的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2)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補修和考試的要求: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應達到幼兒師范學;蛑械葞煼秾W校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要求;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應達到高等師范?茖W校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要求;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達到高等師范本科學院(校)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要求。 (3)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指定具備培訓資格的學校(單位)承擔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的工作,并按省上統(tǒng)一組織考試的要求確定考點,做好有關考務工作,確?荚嚬ぷ鞯捻樌M行。 (4)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guī)定和要求,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委托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結合高校教師崗前培訓進行。 (5)全省統(tǒng)一考試前,已在高等學校、師范院(校)或者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學習了相應層次的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并取得單科結業(yè)證書者,可予以免修。 5、普通話水平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規(guī)定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及以下的學校,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的學校可放寬到三級甲等。 申請認定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在普通話水平測試中應加試漢語拼音的有關知識。 普通話水平程度,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機構負責測試。 6、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非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由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組建的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參照《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測試辦法和標準》,對其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采取筆試、面試、試講等方式進行考察、 筆試、面試和試講要結合申請人所申請的相應教師資格和相應學科的要求進行。通過面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儀表儀態(tài)、行為舉止、思維能力以及口頭表達能力;通過筆試重點考察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等理論解決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等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試講重點考察申請人組織課程實施、實現(xiàn)教學目的、掌握課程內容、運用教學語言和教育資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話提問、板書和講解的技巧。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審查意見,填寫《四川省教育資格認定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審查表》,并將審查結論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 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一般由7-9人組成,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高級教師等人員組成。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高等學校有關負責人、相關專業(yè)的教授組成。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專業(yè)小組。 對已在各級各類學校系統(tǒng)地承擔了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一門課程的教師,其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委托所在學校組織進行,填寫《四川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審查表》,并將審查結論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 三、關于教師資格條件的特許規(guī)定 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職務或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和普通話水平可不作要求。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生可以持畢業(yè)證書和其他申請材料,向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專業(yè)應屆畢業(yè)生可在畢業(yè)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根據(jù)本人申請,由就讀學校統(tǒng)一向就讀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就讀學校在辦理教師資格申請時,應出具學業(yè)成績單和其他申請材料。 四、教師資格的申請 1、申請人每次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條例》中規(guī)定的一種教師資格。同一申請人在一年內不能申請兩種以上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的申請,并提前將本地受理申請教師資格的時間等具體事項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公布。 3、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受理申請申請期限終止之日前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并提交以下有關基本材料。 (1)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學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一式一份; (5)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yè)的學校對本人的思想品德鑒定材料一式一份; (6)完成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學習的合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7)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出具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合格的證明一式一份; 4、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的畢業(yè)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提交上述第(1)、(2)、(3)、(4)、(5)、(7)項基本材料。 5、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的應屆畢業(yè)生由就讀學校統(tǒng)一辦理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手續(xù),除提交上述(1)、(2)、(4)、(5)、(7)項基本材料外,還需提交由學校出具的學業(yè)成績單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6、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認定費用,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專業(yè)的畢業(yè)生可不繳納認定費用。 五、教師資格的認定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3、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通過筆試、面試、試講等方式考察通過初步審查的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并簽名蓋章;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 5、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符合認定條件者,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保存檔案,并在教師資格管理系統(tǒng)中作出認定記錄; 6、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或更改。 六、教師資格認定的權限 1、根據(jù)《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是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未經(jīng)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任何單位、部門、學校均無權認定教師資格。 2、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韶撠熣J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 未經(jīng)委托的高等學校,其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 七、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 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由教育部統(tǒng)一負責制作。從2001年起,原國家教委印制的證書停止頒發(fā)!督處熧Y格認定申請表》是教師資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統(tǒng)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編號,加蓋公章、鋼印后方為有效。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一份,其他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建立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者,本人應按證件遺失的有關規(guī)定,登報掛失后,重新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原發(fā)證機關在補發(fā)的同時,應對其原教師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xù)。 喪失或撤銷教師資格者,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或撤銷教師資格手續(xù),收繳證書。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被予撤銷教師資格的當事人,從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能申請教師資格。以后申請教師資格時,須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申請。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jīng)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教師資格證的編號和頒發(fā)的有關具體事宜,另行規(guī)定。 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人[1995]81號)規(guī)定的范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學歷教育的學校。 十、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即行廢止。 十一、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guī)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直轄市監(jiān)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規(guī)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jiān)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履行《教師法》規(guī)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fā)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少數(shù)方言復雜地區(qū)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shù)孛褡逭Z言教學的少數(shù)民族自治地區(qū)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fā)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近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yè)生由畢業(yè)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可以持畢業(yè)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yè)畢業(yè)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jù)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jù)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fā)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qū)域內經(jīng)過國家批準備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負責制作。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shù)據(jù)庫。 第二十四條 教育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fā)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fā)。原發(fā)機關應當在補發(fā)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fā)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jīng)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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