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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廚師30日內賠款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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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廚師30日內賠款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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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3632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我不接受采訪!”電話那頭,因跳槽而全國聞名的廚師吳林郁悶的說,接著他掛斷了電話。昨日,成都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譚氏官府菜成都店原廚師長、38歲的吳林無故離職,需在30日內一次性賠償譚氏官府菜250萬元。
一審:支付違約金250萬元
2003年7月18日,吳林與譚氏官府菜餐飲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聘用協(xié)議》,約定公司聘用吳林為該公司顧問及四川長富集團副總經理;吳林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fā)研究、菜品創(chuàng)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譚氏官府菜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xié)議約定,在聘用期限內,公司向吳林提供年薪30萬元、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雅閣轎車(實際上提供的是一輛寶馬轎車)。
吳林向該公司承諾,在聘用期內,對菜品開發(fā)中的技術保密,未經公司許可,技術資料不得外傳、外泄及傳授他人;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吳林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承擔500萬元經濟損失”。
2004年6月底,吳林突然單方面離開了該公司,隨后又將住房、轎車交還給了公司。在無法挽留吳林的情況下,雙方鬧到了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2004年12月30日,仲裁委下達了裁決書,裁決吳林以現(xiàn)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譚氏官府菜違約金250萬元。
仲裁委的裁決內容在2005年4月19日得到了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的認可,法院一審判決吳林支付譚氏官府菜250萬元違約金。
二審:30日內賠償250萬元
由于不服青羊區(qū)法院的判決,吳林提起了上訴。8月4日,成都中院開庭審理。
經過開庭審理,成都中院認為,吳林被譚氏官府菜公司聘用后,主要負責“譚氏官府菜”的開發(fā)研究、菜品創(chuàng)新、廚藝人員培訓等重要工作,掌握著“譚氏官府菜”的核心技術,其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聘用協(xié)議》的約定,并將對譚氏官府菜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產生不利影響,必然導致譚氏官府菜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據(jù)此,法院作出了判決,吳林需在30日內一次性賠償譚氏官府菜250萬元。
吳林的代理律師袁翊表示,他們將對案件進行申訴。
律師觀點
四川興華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建中:此案中,勞動仲裁委的裁定和法院的一審判決均判令吳林承擔250萬元的巨額違約金,這與四川就勞動者如何承擔違約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滯后有關。
國內如北京、上海等發(fā)達城市就勞動爭議、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就吳林的情況而言,若按照此規(guī)定,其承擔的違約金也不過只有30萬元。而四川對此卻沒有規(guī)定,所以出現(xiàn)了如此巨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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